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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2017-04-21 16:54

 

 

盟市粮食局: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粮食行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行业中心工作,按照“拓思路、转方式、补短板、建体系、上台阶”的总体思路,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为抓手,以管粮、管企、管人为监管主线,全力实施“监管创新年”行动,扎实推进粮食库存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检查、涉粮案件查办等重点工作。创新监督检查方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为推动全区粮食流通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扎实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

认真完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迎考和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首考工作。制定下发2017年度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通知,科学设计评分标准,使其简便易行、务实管用。将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纳入2017年度盟市领导班子实绩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增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影响力和权威性。推动各级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责任状,压实保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有关人员的培训。

二、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和粮食收购检查

开展粮食库存检查,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

政策性粮食库存依然高企,国家粮食局确定内蒙古自治区为粮食库存检查的重点省份之一,扎实做好库存检查工作仍然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粮食库存检查方式,建立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模式,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行业底线。

今年,国家将在继续深化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调整稻谷、小麦的政策性收购价格,逐步向粮食购销全面市场化推进,粮食市场化改革成为必然趋势。粮食收购形势比较复杂,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监督检查贯穿于粮食收购工作始终,把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严格检查督促粮食收储企业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让种粮农民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绝不允许发生农民“卖粮难”。要创新工作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加强粮食“去库存”和玉米深加工、饲料企业补贴监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的决策部署,作为当前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头等大事,严格按照国家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和我区的要求,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管理,督促和指导企业严格执行仓储管理和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出库难”“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及时掌握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动态,提高形势判断和问题预见能力,提升监管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为合理消化粮食库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玉米收储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东北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873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深加工和饲料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16号)要求,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玉米深加工和饲料企业补贴监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强化随机抽查,核对账务,检查实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买陈抵新、转手倒卖等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

四、 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监管

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全面落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食安全生产守则》,加强与发改、财政、农发行、审计等部门的协作沟通,建立政策性粮食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共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优势,形成监管合合力。

地方储备粮监管由地方政府负全责,按照政企分开、监管分离的要求,建立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相互制衡的管理机制,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粮安全。加强对临储粮安全储粮、安全生产检查,加大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力度,防止在“去库存”中出现违规套利行为。

五、努力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让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不出现大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是粮食工作的一条重要底线。各地要切实履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职责,不断强化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全面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为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顺利实施提供可靠技术保障。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出库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监管链条,全面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

六、完善 “双随机”抽查企业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总体部署,以及《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政〔20153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6号)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和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执法检查人员调整情况,及时掌握和更新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准确。进一步完善全区统一的“两库”信息,为“双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七、 加快信用信息监管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改革的重要抓手。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新形势下加快职能转变,强化依法管粮的新载体。各地要加快推进信用监管工作步伐,全面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执法信息公开,依法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纳入自治区和盟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统一归集、统一公示,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加快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粮食市场诚信体系。

八、加大涉粮案件查办力度

案件查办是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检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履职的重要标准。各地要加大对违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案件的查办力度,既要关注社会舆论聚焦的大案窝案,也要查处“微权巨腐”“雁过拨毛”式的损害群众利益、损害用粮企业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案件查办要动真碰硬、勇于担当,办结案件要事实清楚、有根有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办成铁案,经得起检验。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发挥案件查办的教育、警示和威慑作用。对案件查办不力,行政执法中出现不作为和缓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九、建设高素质的监督检查队伍

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始终是粮食行政执法的重要基础。在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被大量撤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不断削弱的情况下,各地要面对形势,立足当前,牢记职责,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为契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通过学习、培训,努力建立起一支能打硬仗,敢打硬仗的高素质监督检查队伍,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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