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365bet体育在线官 作者: 日期:2014-05-18 17:24
项目办事指南信息表
项目名称 | 粮食收购许可 |
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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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管理部门 | 市粮食局 |
事项实施机关 | 东胜区粮食局 |
设定政策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申请受理条件 |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元) | 无 |
监督监察内容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目录及相关样表下载 |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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